索 引 号:000562417/2021-00126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1-04-19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霸州市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霸州市市级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2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1998年第1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1998年第1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1998年第1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1998年第1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家林业局令1998年第1号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 对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 对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7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8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9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1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2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3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        
24 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5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7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8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9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1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和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2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3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5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6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7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或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六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自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9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0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种子法》未规定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2006年11月13日公布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1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自1997年6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2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3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5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6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3年3月29日经省政府批准,1993年4月15日省林业厅发布实施,2010年省政府令第10号修正)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8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9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0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1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修正)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        
52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修正,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3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4 对假冒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种苗花卉管理中心、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修正,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5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各分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6 对未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7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8 对擅自移植、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9 对毁损绿化设施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0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各分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1 对古树名木采取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年12月12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2 对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的森林防火设施的,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未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林政股、各分局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3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4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执法局、造林绿化股、各分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3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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